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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发表时间:2014/12/3 14:55: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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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创制的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政策、学说和法理。

二、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六)地方政府规章

(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八)特别行政区的法

(九)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十)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一)法规汇编

其特点:一是具有系统性。二是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三是法规汇编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

(二)法典编纂

其特点:一是法典编纂不只是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归类,而且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和修改。二是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三)法规清理

法规清理只能由拥有一定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这些机关授权的机关进行,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情况。

四、我国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范围

1.法律的空间效力

2.法律对人的效力

3.法律的时间效力

(二)法律效力的位阶和裁决

1.法的效力位阶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3.法的效力的裁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五、法律体系的概念

六、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

七、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部门

(二)行政法部门

(三)刑法部门

(四)民商法部门

(五)经济法部门

(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部门

(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

(八)军事法部门

(九)程序法部门

八、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联系包括:都是法的一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法律体系是形成法律渊源的依据;法律体系需要以法律渊源来表现。

二者的区别包括:组成的结构单位不同;划分组合的标准不同;影响的因素不同;具体表现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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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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