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执行的概念
(二)刑事执行的根据
(三)刑事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
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以及转交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等。
执行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四)各种判决、裁定的具体执行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3.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五)刑事执行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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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