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5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第三章考点3

发表时间:2015/3/31 11:44: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无标题文档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最后一次,将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6月13日、14日举行,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对于未报名或者可报全部科目而只报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报名或补报剩余科目,中大网校小编特意为您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备考资料,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三、保证的效力

债权人的双重债权人身份。债权人既是主债的权利人,也是保证之债的权利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期限

1、通常情况下的保证期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保证期间及其起算

①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3、与保证责任有关的诉讼时效

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④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开始计算。

4、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连续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之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提示:(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例题: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时丁公司以其价值250万元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假设到期甲公司不能还本付息,则乙银行可以( )。

A.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要求对丁公司抵押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

C.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只能对丁公司抵押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编辑推荐: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历年真题汇总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