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知识》辅导:成员企业的趋利性与协同性

发表时间:2015/2/4 11:21: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成员企业的趋利性与协同性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体。所以成员企业的趋利性既由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在经济的层面上提供了“可能性”;也由其独立法人地位在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必然性”。成员企业在不损害集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企业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成员企业遵循独立自主原则,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保留成员企业的个体趋利性有以下一些好处。其一,有利于调动每一个集团企业的积极性。否则, 集团过分地强调统一,讲究集中,会窒息成员企业的活力,挫伤它们的积极性;其二,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每个企业保持自己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权利与责任,会使每个企业在经济竞争中约束自己的运作,从而不会形成“托拉斯”式的行业垄断,扰乱国家产业结构;其三, 它与企业集团的整体目标是一致的, 都是为了在尽可能小的投入中获得最大的效益; 其四, 符合经营管理中的竞争原则。集团中的企业之间亦需要提倡正当竞争, 反对保护落后。鼓励成员企业趋利是督促集团发展的有效方法之一。

编辑推荐: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知识》辅导:成员企业间协同性

(责任编辑:hbz)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