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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模拟试题《综合法律知识》10

发表时间:2014/9/11 11:09: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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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模拟试题《综合法律知识》

下列关于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则说法错误的是(B)。

A.有权授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城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B.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是其它组织

C.被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D.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同样适用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参考答案:B

解析:“应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非“可以”。

53、以下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甲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李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10万元,李某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B.乙县交通局向中太百货公司购买了100套办公用品,但拒交货款

C.方某与韩某两人互殴,在丙县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就医疗费用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后韩某拒不履行协议,方某欲以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D.丁县税务局作出对欠缴税款的林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之后,林某来访提出申诉,税务局经审查后作出了驳回林某申诉请求的决定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选项中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非刑事司法行为,而属于行政处罚,因此A选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选项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C选项不符合要求。D选项属于该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甲深夜醒来发现小偷乙正在其客厅翻找财物,持棒从乙背后朝乙头部猛击一棒。结果致乙死亡。下列对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C.紧急避险,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D选项,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对于非暴力犯罪,如盗窃罪不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案情,甲的行为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乙死亡,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故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也是普通的观点。所以,B为正确答案。

关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服刑4年后,关某交待其曾于5年前拐骗12岁的小孩给他人收养。经查,关某的交待属实。对关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A.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处理

B.其交待的罪刑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C.其交待罪刑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其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参考答案:C

解析:从关某的行为看,其应成立自首。发现漏罪,应按“先减后并”的原则,故A选项错误;法定刑最高刑不满5年,经过5年才不再追诉,故B选项错误;《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以自首论。据此,C正确。

季某、李某二人某日以谈生意为名将私营业主高某骗至市郊的一个宾馆内,将高某的双手拷在窗户栅栏上,强迫其写下“立即支付6万元货款给客户季某”的字条,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随后季、李二人立即持该字据从高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取走6万元现金,之后才放出高某。季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诈骗罪

参考答案:B

解析:抢劫罪是当场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方法,从被害人处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对于从被害人处当场取得财物不能理解的太狭窄,本案中也属于当场取财。

17、许某用其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打算取200元钱,卡上余额是300元人民币。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200元变成取2000元。许某惊喜地发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真吐出2000元。出于好奇,许某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2000元。许某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3万元,占为己有。则关于许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构成犯罪,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B.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构成强迫交易罪

D.构成盗窃罪

参考答案:D

解析: 李某第一次获得2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4种情形是:(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这四种表现,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自动取款机上的3万元人民币,构成了盗窃罪。因此,本题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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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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