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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公司的解散

发表时间:2014/5/29 11:57: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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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一人有限公司也不设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定由其唯一股东作出。

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五,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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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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