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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考点《经济民商》11

发表时间:2014/9/24 10:23: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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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代理   

一、代理概述【熟悉】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

(1)各种法律行为。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

(2)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缴税、代理办理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

(3)代理诉讼。

2.不适用代理的事项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等。

(2)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3)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加工承揽合同,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

二、代理的分类【熟悉】

(一)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标准,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与再代理

1.再代理的特征:

(1)在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而非被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承担。

(2)再代理权不是由原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

2.再代理的限制(重点)

代理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不得再代理。但下列情况例外:

(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

(2)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任的;

(4)在紧急情况下,如突患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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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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