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金融法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包括证券法、银行法、信托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与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一般在12分左右,考试难度不大,大都是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考察,在复习时应着重加强记忆,特别是重要、难点讲解中的知识点。
重点、难点讲解
第一节、 证 券 法
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指股票、债券、公债券,而票据、提单、本票、支票、汇票、保险单等由其他的法律专门规定,不属证券法调整的范围。
一、证券发行
1、证券发行的核准机构
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证券的公开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共同核准。
2、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保荐人制度
申请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例: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聘请保荐人的情形有:A.发行人采用承销方式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
B.发行人采用承销方式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
C.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
D.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新股的
答案: AB
解析:申请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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