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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4

发表时间:2014/4/18 13:18: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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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五节 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他方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

(1)债权所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

(2)债权是对特定人(债务人)的请求权。

(3)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4)债权人必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权利。

(5)债权的发生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之债、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或一方有两人或两以上的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这是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债的一方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债的分类。

4.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指债的内容规定几种给付行为,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不可选择之债也称简单之债,指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不能选择或擅自变更的债。

5.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此种债的标的物具有独特特征和唯一性,不能为他物所替代。

种类之债,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

三、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1)实际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

四、债的消灭

引起债的消灭的原因有:

1.履行

2.解除

3.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者因债务人不知债权人是谁或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从而由债务人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的行为。

4.抵销

抵销也称充抵,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在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时互相充抵,充抵的两部分债务均告消灭。

5.混同

混同,是指一项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为一个主体的法律现象。

6.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7.其他原因

包括法人破产、法律直接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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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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