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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行政诉讼参加人

发表时间:2014/11/28 11:20: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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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二)被告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6)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8)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告。如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第三人

(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实践中,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个人、组织大致包括下述六类:

(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

(2)其权益被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

(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6)与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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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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