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企业法律实务》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十四、强制执行程序(二)
(七)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1、 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执行阻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阻却有如下情形:
第一,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行为。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
①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不能是本案当事人
②异议的客体必须是本案的执行标的
③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第二,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第三, 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行为。
执行担保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担保人的申请必须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②担保的方式,可以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
③被申请执行人的担保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④必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四, 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裁定执行程序的停止,待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况有: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②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承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 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裁定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导致执行终结的原因有:
①申请人撤消申请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
③作为被申请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⑤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⑥人民法院认为的其他情形
2、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执行根据经过法定程序被撤消,以至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取得的财产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申请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执行回转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 原生效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终结
第二, 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消
第三, 根据新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被执行的财产应当返还
(八)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
1、执行期限
人民发芽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
2、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遭受侵害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的一种程序制度。
例题:下列关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叙述中,正确的有( )。
A.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时应当适用执行终结
B.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时应当适用执行终结
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时应当适用执行中止
D.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适用执行中止
答案:BC 来
十五、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 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权益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他们在诉讼中所形成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界定涉外的三个因素:
第一,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第二,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第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一, 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
第二, 涉外民事诉讼可能涉及国家实体法的适用
第三, 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借助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法院审理、裁判及执行涉外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其特点为:
第一,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法律根据具有综合性
第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根据具有开放性
(二)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信守国际条约及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3、 司法豁免原则
4、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5、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6、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三)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及各类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其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第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 有利于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2、确定涉外管辖的原则
第一,属地原则
第二,属人原则
第三,有效控制原则
我国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主要依据属地原则
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1)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是指因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实际联系而确定的管辖。
牵连管辖具有的特点为:
第一,只要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某种联系的,法院就取得管辖权
第二,诉讼与法院所在第的牵连比较广泛
(2)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书面协商议定向双方共同选择的法院起诉而确定的管辖。
协议管辖的特点为:
第一,涉外协议管辖仅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协议管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第四,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来源:中大网校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涉外案件双方当事人未就管辖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受诉国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本来不议定具有管辖权,但由于被告的应诉而推定当事人同意其案件由受诉法院管辖所形成的管辖。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涉外案件只能由我国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限于:
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第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第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