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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考点《经济民商》4

发表时间:2014/9/24 10:23: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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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三、合伙企业【熟悉】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第一,合伙企业因协议而产生。是契约式企业。

第二,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劳务作为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注意: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

第三,合伙企业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第四,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设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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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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