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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考点《经济民商》9

发表时间:2014/9/24 10:23: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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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了解】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对这一概念应做如下理解:

1.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

4.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要件

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

特殊要件

如要式行为的形式、要物行为的交付等

生效要件

一般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要件

如遗嘱的生效时间、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等

二、分类【熟悉】

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

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该分类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如合同均为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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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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