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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点第九章(2)

发表时间:2015/5/2 10:32: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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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1)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对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提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5、证券发行核准决定的撤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做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6、证券承销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

(1)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2)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发行成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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