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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第六章环境污染责任

发表时间:2012/4/18 9:42: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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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是一种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全民有责。为保护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受害者的权益,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

1.无过错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污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保持一致,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当受害者举证证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造成其损害后,污染者不能完成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共同污染 实践中,共同污染的行为并不少见,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对共同污染侵权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据此,由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污染损害的,污染者之间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根据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造成污染结果的程度来承担责任。

4.第三人过错 在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污染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据此,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时效为3年,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这更有利于保护环境污染中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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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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