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我国刑法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的刑期为l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l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l5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种: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罚裁量
(一)刑罚裁量的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刑罚裁量制度
1.累犯
2.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犯罪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数罪并罚
第一,吸收原则。
第二,限制加重原则。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l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三,合并原则。
4.缓刑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一)减刑
1.减刑的概念
2.适用减刑的条件
3.减刑的限度
4.适用减刑的程序
5.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二)假释
1.假释的概念
2.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一,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l/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
第三,适用假释的前提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3.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4.撤销假释的情况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况:第一,再犯新罪,即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第二,发现漏罪,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第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5.适用假释的程序
(三)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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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