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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15

发表时间:2014/5/22 14:06: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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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九、计算机软件登记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提示: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取得

(1)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2)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登记不是必须的,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产生对抗效力。在实践中,计算机软件开发后应尽快登记权利,登记后产生纠纷时有利于举证,否则就会处于被动。登记后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宣示自己的权利,使得他人不能侵害自己的权利。

提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考试中主要考察著作权的法律条文,对著作权的运用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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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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