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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概述:
1.执行与执行程序
2.执行的原则
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主体:
1.执行机构
2.执行当事人
3.执行参与人
执行客体:
1.财物
被申请执行人及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被申请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若未被宣告破产,其维持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不能作为执行客体。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国家机关,其进行正常活动的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不能作为执行客体。
2.行为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执行开始: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2.移送执行
3.对执行案件的受理
4.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的条件包括: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并已受理案件;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受理申请的民事执行机构的辖区;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具有实施执行的便利性。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庭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执行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6.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债权文书不是依法制作的;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超过了规定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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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