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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1、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一, 程序的非诉讼性
第二, 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第三, 审查过程的简捷性
第四, 程序适用的选择性
第五, 支付令的附期限、附条件性
3、督促程序的意义
有利于人民法院以快捷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1、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请求给付的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第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了履行期限
第三,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的债务纠纷
第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 支付令申请的管辖和受理
第一,管辖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受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审查为程序上的审查,不是实体上的审查
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 支付令的申请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到支付令发出前,债权人有权请求撤回申请。
(三)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1、 对申请的审查
第一,审查债权的根据
第二,审查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否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债权的数额是否明确等
2、 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经过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已经达到履行期限,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的,应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四)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支付令即为生效。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具有确定力与执行力。
(五)债务人的异议
1、 债务人异议
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债务人不能提起上诉,但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 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
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只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审查。
3、 债务人异议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六)督促程序的终结
督促程序在下列情况下终结:
第一,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第二, 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督促程序自动终结
第三,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第四, 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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