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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历年真题回顾:第3章案例分析题

发表时间:2011/12/2 14:02: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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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题目不得分;少选,但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得0.5分)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于2006年2月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用货币出资,李四用一辆汽车出资,王五用房屋所有权出资。甲公司组织机构中,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五任监事。经甲公司股东会同意,张三将该公司一辆汽车出售给自己。另外,张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将甲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炒股而赚了10万元。王五发现张三的上述行为后多次提醒张三,张三置之不理,王五无奈,欲将其在甲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某。王五将拟转让股权的情况书面通知张三和李四,李四表示同意,张三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当王五要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张三主张其也要购买该股权,但出价比周某低。此时,李四因个人与银行的债务纠纷,法院判决执行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权。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2008,75)关于这家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三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万元

B.李四用于出资的汽车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办理作为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C.王五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变更登记为张三、李四和王五共有

D.汽车和房屋所有权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但是可以低估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中8正确,而AD错误。又根据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2.(2008,76)关于张三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三将甲公司的汽车卖给自己的行为,已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是合法行为

B.张三将甲公司的汽车卖给自己的行为,属于自我交易行为,即使股东会同意,也是违法行为

C.张三挪用甲公司资金用作个人炒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D.张三应将挪用甲公司的资金依法交回甲公司,10万元炒股盈利应归其个人所有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董事的违法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菅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中,张三同公司的交易行为,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是合法的,因为本质上法律是为了防止公司利益的受损,但现在股东会同意后,法律就没有必要再设置障碍。至于张三挪用公司资金炒股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挪用资金罪,即使未达到犯罪程度,也是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张三盈利的10 77元也应该归公司所有。即我们所说的公司法上的归人权。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C。

3.(2008,77)关于王五转让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五将股权转让给周某,李四同意即可

B.张三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视为其同意王五转让该股份

C.张三具有优先购买权,王五应该将其股权转让给张三

D.张三出价比周某低,王五可以将该股权转让给周某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

4.(2008,78)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四在甲公司中的股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四在甲公司中的股权需要经过甲公司同意

B.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C.张三等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甲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购买该股权,应征得甲公司同意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为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题中,正确答案是BC。

【答案】1.B 2.AC 3.B 4.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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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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