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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章节知识点《法律实务》第六章1

发表时间:2014/4/29 11:48: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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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六章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第一节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全部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出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低于税后利润的 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以不再提取。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资企业最大的区别是其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且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少数股东一般不具有法定否定权,2/3以上的投票权即可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外商投资审批制度:

鼓励许可类项目,投资总额5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务院进项项目审批,投资总额1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进行项目审批,其余由地方发改委审批。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务院进项项目审批,投资总额5 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进行项目审批,其余由地方发改委审批。鼓励许可类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商务部进项合同审批,其余由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审批。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5 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由商务部进项合同审批,其余由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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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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