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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考点《经济民商》7

发表时间:2014/9/24 10:23: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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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三)有限合伙企业【掌握】

除《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外,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有关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

(4)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4.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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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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