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通则
教材共六节内容。即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与期间。本章原来题量不大,分值不多,出现综合分析题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于财产流转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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