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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章节知识点《法律实务》第七章5

发表时间:2014/4/29 12:01: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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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五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1.程序的完整性

2.程序适用的广泛性

3.程序的独立性起诉与受理:

1.诉

诉与诉的要素;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起诉

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3.反诉

反诉又不同于本诉,具有以下特征: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时间的限定性;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除必须具备诉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被告的反驳可以分为程序法上的反驳和实体法上的反驳,程序法上的反驳;实体法上的反驳。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2)前提不同。(3)目的不同。

4.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审理前的准备:

1.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当事人的争议点和应适用的法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

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6.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合法原则。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5.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撤诉

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撤诉的法律后果:终结诉讼程序。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诉讼法律关系消灭,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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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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