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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法律《经济与民商》第一章考点4

发表时间:2015/3/19 17:03: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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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提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 )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了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

解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选项AB错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C正确;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选项D正确。

8、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9、入伙与退火

(1)入伙

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重点)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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