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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人

发表时间:2014/7/29 9:26: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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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要件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凡以人合或者人合兼资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以资合(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是财团法人。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一致性,各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因法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专属于公民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时,终于法人终止时;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开始于一定的年龄阶段,并随年龄的增长或智力健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其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实现的,其后果由公民承担。

(五)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法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个新法人,参与合并的各方均失去法人资格。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法人被另一个法人吸收,被吸收的法人失去法人资格。

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创设式分立是指原法人解散而成立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存续式分立是指从一个法人中分立出财产或人员成立新法人,原法人依旧存在。

法人合并、分立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公告。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六)法人机关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

(七)法人的终止与清算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等。企业法人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法人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法人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应当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工作。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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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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