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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上市公司收购

发表时间:2015/5/6 15:00: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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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最后一次,将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6月13日、14日举行,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对于未报名或者可报全部科目而只报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报名或补报剩余科目,中大网校小编特意为您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备考资料,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

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收购人在依照法定程序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公告其收购要约。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的,

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例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

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C.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

D.收购人在依照法定程序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公告其收购要约

答案:AC

解析: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因此

选项B的说法错误;收购人在依照法定程序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公告其

收购要约,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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