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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知识真题解析(9)

发表时间:2011/3/23 10:03: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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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为了广大学员能够顺利通过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特意整理了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有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广大学员有效的复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关于合伙企业的清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B.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C.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D.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两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答案】AC

【考点】合伙企业的解散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9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63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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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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