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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企业法律实务》考点及巩固练习9.20

发表时间:2014/9/20 10:12: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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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企业法律实务考点及巩固练习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考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李某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应该在6个月之后提出,也即是2008年9月2日之后提出,法院才予受理。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

2008年3月1日,李某因家庭琐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张某离婚,法院经调解使二人和好,不久李某与张某因同样理由再起纷争,李某欲再次提出离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最早可在下列()时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A.2008年6月2日

B.2008年9月2日

C.2008年12月2日

D.2009年3月2日

【答案】B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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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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