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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表时间:2014/7/14 16:15: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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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目前有四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地方财政局和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主要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中央企业所得税。④铁路、保险总公司、各银行及其金融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⑤资源税。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及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⑦证券交易税。

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城市建设维护税。④资源税。⑤地方的企业所得税。⑥城镇土地使用税。⑦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税附加。⑧各种行为税类等。

地方财政局目前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①耕地占用税。②契税。

海关主要负责关税的征收和管理。

二、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三、税款征收

1.应纳税款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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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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