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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4

发表时间:2014/5/22 13:53: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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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2.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解释: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著作权人的作品,构成侵权。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DVD、MTV等)、计算机软件、音乐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举例:甲开了一个出租作品的小店,买了一本正版小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该小说出租出去。此时,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人对普通的图书没有出租权。但如果甲出租的不是小说,而是正版DVD或杀毒软件,此时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举例:甲创作完成了一部舞蹈作品《孔雀东南飞》,某舞蹈演员未经甲的许可,擅自表演,某电视台或网站又将该表演公开播送,则该演员和电视台或网站均侵犯了甲作品的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解释:广播与信息网络传播并不是以无线或有线方式来区分,广播是听众同步接收作品,广播也可以通过网络同步传播;但信息网络传播受众可以随时随地地接收作品。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解释:改编,即是将作品从一种形式改编成另一种形式,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将话剧改编成电视剧等。改编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许可转让与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不能继承,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继承。可以进行权利的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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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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