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历年真题回顾:第6章多项选择题

发表时间:2011/12/6 12:59: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辅导资料各章考试的重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但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2008,5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旅馆签单接待客户,住宿费由甲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丙旅馆当月底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签单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住宿费,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丙旅馆有权请求甲公司付款

B.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丙旅馆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丙旅馆只能请求乙付款

【真题解析】此题考查的是典型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乙系甲公司业务经理,其在丙旅馆住宿费一直由甲公司按月结清,应当认为乙是代表甲公司与丙旅馆订立合同。丙旅馆为善意,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具体某几次为私人招待,其与甲公司的合同依然有效,甲公司应付款。所以说正确答案是AB。

【答案】AB

2.(2008,5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纪念品,约定在甲公司所.在地交货,交货时付款。乙公司将该批纪念品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不料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乙公司只好将该批纪念品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并嘱咐在甲公司付款前不得将纪念品交付给甲公司。在此期间,因当地发生自然灾害,致使部分纪念品毁损。数月后,因纪念品涨价,甲公司得知情况,派人来取货,因其拒绝付款或者提供担保,被公证机关拒绝。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纪念品所受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B.纪念品的保管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C.公证机关无权拒绝甲公司领取纪念品

D.乙公司的交货业务已经履行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提存的风险负担问题。《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风险与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但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债权人有向提存部门的领取权。所以说正确答案是ABD。

【答案】ABD

3.(2006,53)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

A.规定投标人应具有特定资质条件的招标公告

B.某公司向一商业伙伴寄出的自己已经签字盖章,内容完整的一份购销合同

C.甲公司发布的包含了股价、拟募股数量等具体、确定内容的招股说明书

D.丁某当面向孙某提出,愿将自己的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他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 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AC项属于第15条规定的要约邀请。B项属于一份要约。D项也属于一项要约。因此,本题应该选择AC。

【答案】AC

4.(2006,54)下列有关承诺期限计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要约凡以信件方式作出的,自投寄该邮件的邮戳日起开始计算

B.要约以电报方式作出的,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C.要约以电话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D.要约以传真方式作出的,自传真到达受约人开始计算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承诺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因此,A项过于绝对,不正确。本题应该选择BCD。

【答案】BCD

5.(2006,55)关于合同保全形式中的撤销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B.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

C.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D.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据此,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该选择BC。

【答案】BC

6.(2005,54)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法定代表人变更

C.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D.丧失商业信誉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8选项不符合题干的要求。因此,本题应该选择ACD。

【答案】ACD

7.(2005,55)下列有关承诺生效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承诺做出时生效

B.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C.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人根据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D.超过承诺期限所为的承诺一般仍然发生承诺的效力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承诺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因此,BC项为准确答案,A选项不准确。根据《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据此,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应该选择BC。

【答案】BC

8.(2000,52)下列关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B.该合同给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必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C.该合同给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应当事先通知第三人

D.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A项正确。如有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收货人的运输合同或承揽、买卖合同等。顾名思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无须征得第三人同意,但是决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接受,第三人可以享有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第三人拒绝的,合同也不因此而解除,除非附有条件。BC项错误,D项正确。

【答案】AD

9.(2000,53)下列关于代为履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该第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D.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合同中的代为履行。《合同'X-》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C项正确,D项错误。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B项错误。

【答案】AC

10.(2000,54)下列关于合同义务转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合同义务的转移只需通知债权人

B.合同义务的转移,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C.所有合同义务都可以转移

D.合同义务转移时,新债务人还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合同义务转移。《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A项错误,8项正确。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C项错误,D项正确。

【答案】BD

11.(2002,5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是( )。

A.甲在乙商场购买服装时错看了号码

B.丙趁丁急需用钱以月息30%的利率向其贷款5万元

C.戊为避税以赠与为名将房屋卖给巳

D.庚公司无售房许可证将所建房屋售给辛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7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压缩为5种。在合同领域内,《合同法》优先于《民法通则》而适用。A项为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B项为乘人之危,《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其为无效行为,但《合同法》未为规定,不再是无效合同。C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无效合同。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答案】CD

12.(2002,51)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性质是( )。

A.债权人为保护自己债权而行使的权利

B.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C.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D.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能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法》第73条规定,N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答案】ABD

13.(2002,52)合同执行政府指导价时,在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价格变化的,执行价格的规则是( )。

A.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执行新价格

B.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下降时,执行原价格

C.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执行新价格

D.逾期付款的,价格下降时,执行原价格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关于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发生一方或多方迟延履行的现象,而迟延履行的结果是履行合同时的市场情形发生了变化。出于保护债权人、惩罚迟延履行的债务人的目的,《合同法》专门就迟延履行作了规定。《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CD项为正确答案。

【答案】CD

14.(2003,41)张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的女儿考上大学,就把自己的电脑赠给李某的女儿。该约定为( )。

A.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C.诺成合同

D.实践合同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条件的成就来决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张某以李某的女儿考上大学为条件来决定是否赠与电脑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合同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对义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在这个合同里面李某的女儿为合同的当事人,并非第三人,所以并没有所谓的为第三人给付的义务,因此并不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的成立要不要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只要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即可成立为诺成合同。

【答案】AC

15.(2003,42)下列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二者都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C.要约的相对人为特定的人,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为不特定的人

D.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必经阶段,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阶段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A项错误。合同的要约不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包括的话,则为订立合同。B项正确。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C项错误。合同要经过要约与承诺,订立的过程不包括要约邀请,因此D项正确。

【答案】BD

16.(2003,43)李某与张某约定,李某帮助张某联系客户,为其订立出售商品的合同提供服务。该约定为( )。

A.居间合同

B.委托合同

C.诺成合同

D.实践合同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分类。《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本题中,李某只为张某提供订约机会,为居问要约。居间要约为诺成要约,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因此,正确选项为AC。

【答案】AC

17.(2003,63)关于合同解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无效合同可以被解除

B.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C.合同解除的通知,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D.合同可以被当事人单方解除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因而选项8正确。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合同解除的通知,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选项C正确。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见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并不存在解除的情况,因为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未生效,自然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必要。所以选项A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答案】BCD

18.(2004,49)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 )。

A.书面的赠与合同

B.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C.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D.对受赠人附有义务的合同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赠与的撤销。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原则上允许赠与人在合同成立后撤销赠与。但是,如对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加任何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有失公平。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选BC项。

【答案】BC

19.(2004,50)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不得转让的包括( )。

A.为他人创作国画的合同

B.购买彩电的合同

C.房屋买卖合同

D.授课合同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须具有可让与性,方可转让。对于不具有让与性的合同权利,权利人不得转让。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是指如果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则不得转让。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2)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某个作家的创作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AD项都属于此类;(3)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其权利后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块土地或某项财产;(4)属于从权利的合同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等。对于第二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应当认为其约定不得转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对于第三种情形,即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原批准机关对权利的转让不予批准,则权利的转让无效。

【答案】AD

20.(2004,51)对于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合同自然解除

B.主动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通知合同另一方

C.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后,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D.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另行约定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不同。前者解除条件成就时,只是导致解除权产生,其本身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后者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则合同自动解除。故A项错误。《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问题,即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B项正确。解除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c项说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错误。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故D项正确。

【答案】BD

相关推荐:

更多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模拟

点击进入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成绩查询

更多关注最新考试动态 报考指南 论坛交流 >>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