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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法律《经济与民商》考点15

发表时间:2015/2/14 10:09: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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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

(一)债的分类

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任何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履行义务或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即债权人之间或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债权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产生连带债权;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产生连带债务。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之后,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按份之债对内对外都是按份的,而连带之债则是对外连带而对内按份。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对外而不在于对内。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内容规定几种给付行为,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即为选择债权,属于债务人的即为选择债务。不可选择之债也称简单之债,指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不能选择或擅自变更的债。

在选择之债中,有权选择的一方一旦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选择,双方均须依选择结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选择权的行使是确定全部权利义务和履行债务的前提条件。债的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均可由当事人约定为选择对象。

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即不可选择之债)。

以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为区分的标准,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实际履行而只能要求赔偿;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债权人一般仍可请求实际履行。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三)人身权

人身权的主要类型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带有财产性质,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单方民事责任是一人独立承担还是多人共同承担,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中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六节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以下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2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包括: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承诺履行的,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其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处理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解处理达成协议的,义务人未按协议既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起算。

期间

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下~天开始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问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1个月为30日,1年为365日。

期问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着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着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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