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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3

发表时间:2014/5/22 13:53: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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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三、著作权的归属

注意:著作权区别于专利权和商标权,后者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利;著作权不仅包括财产权,更重要的是人身权。

(一)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解释: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失,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

举例:甲女士给自己拍了一张照片,并将该照片上传到了网上。后某杂志社将甲女士的照片下载下来作为其杂志的封面。问杂志社是否侵犯了甲女士的发表权?

答案:没有。甲女士将自己拍的照片上传到网上的行为属于行使发表权的行为,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甲女士已经行使完毕,其他人不可能再侵犯其发表权。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举例:甲创作了一部作品,但是甲觉得自己没有名气,如果署自己的名字不好卖,于是未经乙的许可,署的是知名人士乙的姓名。此种情况甲侵犯的不是乙的署名权,而是侵犯的是乙的姓名权。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解释: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于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但是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提示:著作人身权原则上不能转让与继承。另外,著作人身权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期限等的限制,但是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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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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