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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定作人的权利

发表时间:2014/10/30 9:53: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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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定作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定作人的权利

1)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该工作成果;

2)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2)定作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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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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