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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第七章股份发行与转让

发表时间:2012/4/19 10:32: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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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讲义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一、股份发行

1.股份和股票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的形式和分类: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1.股份转让的规则: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职工持股计划)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例题分析

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哪些主体只能发行记名股票?

A.发起人 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C.法人 D.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答案】AC

2.新靓秀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发新股1000万元,董事会拟定发行新股的方案,该方案中包含下列事项,请问其中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A.为吸引更多的投资,拟按股票票面价值的九折发行

B.新靓秀化妆品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C.所有新股均为无记名股票

D.所有新股的发行均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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