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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11

发表时间:2014/5/22 13:51: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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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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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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