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二、法人【熟悉】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支配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其独立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专属于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产生时间 | 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 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开始于一定的年龄阶段,并随年龄的增长或智力健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
实现方式 | 由法人的机关或其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 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实现,后果由公民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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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