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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占有

发表时间:2014/10/15 10:05: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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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一、占有的概念、意义以及适用规则

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法律对占有的予以保护,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占有保护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为:

1、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占有权利、履行占有义务

2、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占有权利、履行占有义务

二、占有类型以及保护规则

(一)占有的基本类型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二)占有保护的基本规则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就地役权与需役地的关系而言。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所谓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我国对地役权的设定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效力 :(重点关注)

(1)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2)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4)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的消灭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2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1)相邻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因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2)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程序。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 立,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 使用的最低标准。(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虽然地役权多发生在相邻不动产间,但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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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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