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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考点《经济民商》1

发表时间:2014/9/24 10:24: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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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一、自然人【熟悉】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注意二者混在一起进行表述。

(二)自然人的住所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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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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