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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真题3

发表时间:2010/12/2 17:51: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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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需付甲公司加工费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主张撤销,通知乙公司即可
B 甲公司主张抵消,须经乙公司同意
C 双方债务性不同,不得抵消
D 乙公司主张抵消,须经甲公司同意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抵消权及其行使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付条件或者付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责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均为金钱之债,种类相同。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差异,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沦为自然之债,无强制履行性。而乙的债权到期而尚未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诉讼得到强制执行。于此场合,可认为二者的债权品质不同。因此,根据上述第100条的规定,甲公司如果主张抵消,须双方协商一致,即须乙公司的同意。而非仅通知乙公司。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
22.甲向乙购买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铁路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5月4日,由于遇到山洪暴发,运输该批玉米的火车途中出轨,全部玉米毁损,各方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负担。此安中,应承担该损失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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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
B. 乙
C.丙
D.货运公司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涉及运输的风险承担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会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合同在乙地履行时,随着合同的发行交付,风险已经转移至甲。而在甲丙之间合同成立时,根据上述第144条的规定,风险转移丙承担。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23.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房屋,租期5年,租金基季付。租期届满,甲公司继续缴纳一季度的租金,乙公司接受该租金。3个月后,乙公司因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公司而通知甲公司即搬出,为此引起的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没有同,租赁关系消灭
B.乙公司接受租金,视为租赁合同续订1年
C.在同等条件下,甲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
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乙公司有以随时解除合同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题中AB选项均错误。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声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享有的是优先购买权,而非优先承租权。因此,选项C是错误。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24.甲与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甲为的货款实现,要求乙提供担保。乙对朋友丙说:“也就是走个形式,请你帮忙,我知道你根本也没有偿还能力,你只要替我保证就可以了,剩余的事情由我来办。”后因乙不能偿还货款,甲便请示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以自己没有代清偿能力由,主张保证无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的请求合法,应当支持
B.丙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应承担保证责任
C.丙是受乙欺诈而作出的保证,可以请求撤消
D.甲与丙之间的保证应当无效,因丙无任何利益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保证责任及免除。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法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本题中丙并不具有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25.甲向乙借款,丙为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甲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10月1日。但直到2006年5月2日,乙从来没有向甲或者丙提出过任何还款请求。时至2006年5月2日,已请求甲还款,甲说:“我虽然也知道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但我还是愿意偿还借款。可是我现在没有钱,你可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乙便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应当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在为其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B.丙应当承当保证责任,因为其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C.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丙可以主张已过讲座时效的抗辩,该抗辩不因甲的放弃而受影响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保证期间以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乙作为甲的连带保证人,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其保证期间是6个月,从题中可以算出,保证期间截至2004年5月1日。从此日起,保证责任免除。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关于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保证之债作为一种债的表现形式,其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5月1日起算,至2006年5月1日起截至。诉讼时效终止,丙的保证之债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变为自然之债,而不再受甲影响。因此,综上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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