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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股份转让

发表时间:2014/5/29 11:57: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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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概念和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依法自由转让的原则。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第一,发起人持有股份的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股份的购回

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因减少公司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将所收购的本公司股份注销。

第二,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对职工进行股份奖励。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回本公司股份,但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股票的灭失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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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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