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5.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自愿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 合伙人在①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②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法定退伙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 |
注意: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②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
除名退伙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注意:退伙的效力。退伙具有以下效力:
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Ⅰ)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Ⅲ)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专门规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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