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3.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产生时间 | 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 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开始于一定的年龄阶段,并随年龄的增长或智力健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
实现方式 | 由法人的机关或其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 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实现,后果由公民承担 |
(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有约定 |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
合伙协议未约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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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