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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第五章企业着作权法律实务

发表时间:2012/3/29 9:41: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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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实务章节知识点总结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着作权

(一)着作权的概念

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着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1.着作权的主体。着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着作权的人。包括作者,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即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还包括共同创作作品的合作作者以及受委托创作作品的受托人,受托人和委托人另有约定的,着作权归属从其约定。

2着作权的客体。着作权的客体是指受着作权法保护并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

(三)着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1.着作权人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的着作人身权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2.着作权人的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个方面,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编辑、摄制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四)对着作权的保护

我国对着作权实行自动保护。作品一经完成,着作权就自动产生。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没有法律依据而擅自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着作权的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行政和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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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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