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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13

发表时间:2014/5/22 13:51: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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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七、著作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

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相关权利搞清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也就很简单了。

1.侵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提示: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侵害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提示:有上述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中要逆向思维,分清什么情况下只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不单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是考核点。

(二)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1.著作权诉讼的管辖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基层法院一般没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上有几种情形: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上述两种赔偿方式中的一种。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回忆下商标权是多长时间?15天?3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著作权受到侵害有三种途径可以救济:(1)协商(2)寻求行政救济(3)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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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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