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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企业改制的条件(1)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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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股权的条件

(1)应当在国家确定的企业范围内选择:

① “七五”、“八五”期间和“九五”前两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负债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通过债权转股权后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②国家确定的521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街哦股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③被选企业同时应是1995年以及前年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工业企业。

④工业企业直接负债方,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⑤选择个别商贸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试点。

2.企业出售的条件

(1)购买者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2)对出售企业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及出售价格进行确认。

(3)债权人利益得到严格保护。

(4)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企业兼并的条件

政策性兼并的条件:

(1)被兼并企业连续3年亏损。

(2)凡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以及兼并或被兼并方有一方属于1000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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