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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14)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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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具备的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尚为进行审理
2)提出管辖异议的通常是诉讼案件的被告
3)提出异议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4)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期间行使其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制度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审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发生争议,因而引起诉讼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与案件审理的结果有直接的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义务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别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需要由原来的案外人继受,由原来的案外人作为当事人继续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
下列情况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1)、一方当事人死亡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
(三)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追加,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制度。(可能原告或被告)
(四)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作为同一方当事人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3、必要的共同诉讼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后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原因所产生的)
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
4、普通的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一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由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构成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3)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4)诉讼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并且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5)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普通的共同诉讼,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没有约束力。
(五)诉讼代表人与代表人诉讼
1、诉讼代表人与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中,众多的当事人一方推选出的,代表同一方众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者同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便共同进行诉讼,而由依法推举或者指定的代表人代表众多的同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不直接参加诉讼,法院裁判的效力及于同一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制度。
推选诉讼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与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相同的利益
第二,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第三,乐于为维护所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服务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明确参加同一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于其商定代表人,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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