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概述:
程序因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仅适用于限定的范围;程序的进行简便、迅速;无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之分。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1.支付令的申请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3.支付令的制作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支付令所具有的强制执行力却是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15日不提出书面异议时才产生。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1.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成立的条件;异议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提出异议的期间为15日,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债务人异议的法律效力。
2.督促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督促程序自动终结。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 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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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