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发表时间:2014/11/28 11:20: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使行政机关知晓相应的情况。

(六)抚恤金案件

(1)其他应由行政机关发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救济金、福利金、奖励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因性质上与抚恤金相同,其发放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抚恤金的发放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不是非行政主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因这些组织未按规定发给抚恤金或困难补助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1)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3)反倾销行政案件

(4)反补贴行政案件。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

(7)教育行政决定。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属于行政征收,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9)计划生育案件。

(10)乡政府收费案件。乡政府向农民征收村提留款、乡统筹款,属于行政征收。

(11)交通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为

(四)法定行政终裁行为

(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两种:①国务院对省部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②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决定。

(2)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两种:①中国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②外国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或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

例外情形是:(1)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2)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实施了行政行为,如采取了强制措施。

(七)行政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八)行政指导

(九)重复处理行为

(十)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相关文章:

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考点《综合法律辅导》汇总

201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笔记《综合法律知识》汇总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知识点汇总

历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及答案各科目汇总

更多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培训 企业法律顾问教材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调整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